发布时间:2025-01-15 05:45:03 作者:安博体育平台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投资金额:本项目建设拟投资8,750万元,其中:厂房建设2,500万元,设备投资3,800万元,其它辅助设施投资450万元,达产流动资金2,000万元。
1、本次投资项目是基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的判断,由于行业的发展的新趋势及市场需求等众多因素变化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未来本项目是否能达到预期效益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投资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部门立项核准及报备、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明显的变化,该项目的实施有几率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为拓展公司的产业链,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展新的利润增长点,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鑫梓能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梓能科”)拟以自筹资金在四川省三台县建设年产4万公里通信高速铜连接用铜缆。本项目建设拟投资8,750万元,其中:厂房建设2,500万元,设备投资3,800万元,其它辅助设施投资450万元,达产流动资金2,000万元。
2、投资金额及来源:本项目建设拟投资8,750万元,其中:厂房建设2,500万元,设备投资3,800万元,其它辅助设施投资450万元,达产流动资金2,000万元。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
3、建设内容与规模:在四川省三台县建设年产4万公里通信高速铜连接用铜缆。
本次项目投资符合市场发展需求及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抓住市场机遇,充分的利用客户基础和市场资源,拓展公司的产业链,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展新的利润增长点。对公司未来的持续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可以为公司股东提供更好的回报。
本次项目投资预计对公司当期经营和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对未来公司财务情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产金额来源和支付安排等事项。
1、本次投资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部门立项核准及报备、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明显的变化,该项目的实施有几率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本次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及资金安排将根据项目实施过程的详细情况进行,具体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与实施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本次投资项目建设尚需一定的时间周期,预计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4、本次投资项目概况中有关投资金额、建设规模、建设周期等是基于目前情况并结合市场环境拟定的初步规划,均为预估数,相关联的内容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入资产的人的业绩承诺。
5、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鑫谷和做担保人民币95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为鑫谷和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2,950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人民币950万元)。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85,276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人民币95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净资产的135.4%。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2024年12月9日,公司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鑫谷和与扬子银行同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自本《保证合同》生效日起,公司与扬子银行于2023年12月签订的《保证合同》(详见公司2023年12月1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做担保的公告》(临2023-084))自动失效。
本次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950万元,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为鑫谷和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2,950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人民币950万元)。
3、经营范围:开发生产铜合金复合材料、新型铜合金材料、铜合金复合材料及其他有色合金材料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敞口、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因诉讼执行产生的费用等)。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的策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鑫谷和,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相对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公司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赞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23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做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别的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鑫谷和提供担保人民币95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85,276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135.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23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公司可以提供的担保)。担保额度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净资产的16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