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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54ZX)和《检验报告》(№:食专2024-10-0860)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同一批次产品在售。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实,当事人从经营者吴雪香购进上述“泥鳅”并用于销售,共购进该批次“泥鳅”6斤,进货价为16.16元/斤,销售价为39.6元/斤。至案发时,该批次的“泥鳅”已全部销售完(包括抽检)。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进货单据及相关这类的产品合格证明材料。本案货值金额为237.6元,违法来得到的为237.6元。案发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门口显眼处张贴《召回通知》,但由于是零售,且间隔时间比较久,故无法召回。 4.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食专2024-10-086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54ZX)各1份; 本局于2025年1月8日调查终结,并于2025年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城市监罚告〔2025〕1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和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泥鳅”经检验测试判定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且尚未发现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减轻,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2.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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