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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北城市监处罚〔2024〕468号

时间: 2025-03-26 08:58:06

作者: 安博app下载地址

   详细介绍

  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同一批次产品在售。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实,当事人从北海市海城区陈明蔬菜摊购进上述食品并用于销售,共购进该批次“铁根山药”15千克,进货价为7.6元/千克,销售价为11.96元/千克;共购进该批次“山东大姜”14.5千克,进货价为13.7931元/千克,销售价为17.76元/千克。至案发时,该批次的食用农产品已全部销售完(包括抽检)。本案货值金额为436.92元,违法来得到的为436.92元。案发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门口显眼处张贴《召回通知》,但由于是零售,且间隔时间比较久,故无法召回。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GZJ39、GZJ4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1份;

  5.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SG244546、№:SG24454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G244546、SG244548)各1份。

  本局于2024年12月9日调查终结,并于2024年12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城市监罚告〔2024〕49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铁根山药”经检验测试判定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及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山东大姜”经检验测试判定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且尚未发现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减轻,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2.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海市海城区三中南里二巷18号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没款缴纳到*****。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