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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货商应完好、实在、精确的依照收购需求中规则的一切内容做报价呼应。供货商没有对收购需求作出实质性呼应,有或许导致其报价被认定为无效报价。 (三)假如由于供货商报价时填写的内容不详,或没供给收购需求中所要求的悉数资料及数据,由此形成的结果,其责任由供货商承当。 (四)供货商应仔细核对报价信息,保证契合收购需求,并对其实在性担任。若与实践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招摇撞骗,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收购相关规则给予处理。 (1)供货商按收购需求逐项呼应报价,体系主动核算总报价,报价不得高于项目预算。 (2)竞价时刻截止前,供货商可屡次报价,也能够撤回报价,以终究一次提交的报价为终究报价。 (3)竞价时刻截止后,体系依照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收购人对参加报价供货商的呼应状况做审阅,如以为供货商未实质性呼应收购需求的,应当向供货商阐明理由。 (4)收购人确认实质性呼应收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供货商为成交供货商,报价相同的,收购人可任意指定一家成交。 (5)竞价公告期间,收购人因故取消收购使命、改变收购需求,或许在报价时刻截止后,参加报价供货商缺乏3家的,竞价项目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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