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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全流程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10-23 07:39:12    作者:安博体育平台


  )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建立并实施的一项基本环境保护制度,是约束项目准入、规范产业园区管理运行的法制保障。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是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对协同推进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企业,协同推进经济和生态保护,依法依规理环评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在项目开工前和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时依法依规开展环评工作,并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九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不得开工建设”。

  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需要办理环评手续,只有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才需要依法进行环评。环评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简称,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三类: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评价产生的环境影响;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产生的环境影响;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只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可。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履行审批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理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查看拟建项目是否在名录内,按照名录中确定的建设项目环评类别,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内容涉及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评类别按照其中单项最高等级确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评文件后在一定期限内出具审批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环评手续办理时限为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环评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自行编制环评或者委托技术单位(即环评机构)编制环评。

  建设单位在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文件时,可登录生态环境部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查看环评单位和环评人员诚信档案信息。建议优先选择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环评单位,并在合同中明确环评文件质量要求;慎重选择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以及存在失信记分较多、无环评工程师、环评文件数量与编制人员数量明显不对应等异常问题的环评单位;谨慎选择“限期整改名单”内的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不要选择列入“黑名单”的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

  列入《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建设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黄河流域人工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要求,跨地市的建设项目及单独立项的人工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和包含人工湖(年补水量占引水河流引水断面天然年径流量25%及以上的、容积超过500万立方米的、容积在5万到500万立方米之间且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的相关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申批。

  列入《淄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建设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如出现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发生的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建设项目的变动应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就属于重大变动。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生态环境部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

  建筑设计企业可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注册办理登记表备案。

  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推进备案系统数据共享,生态环境部对备案系统进行了升级,于2023年1月1日启用。

  备案系统由各地分散部署升级为全国统一集中部署,可直接登录访问,也可通过生态环境部网站访问,路径为“首页一环境影响评价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按要求进行填报即可。

  建筑设计企业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理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但未取得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筑设计企业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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