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7 02:46:50 作者:安博体育平台
根据公司仓库管理相关制度,每月进行存货盘点,盘点后会对长期积压存货定时进行处理。公司依据客户的订单需求安排生产计划,同时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及时交货,公司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会保留一定的安全库存量,报告期末,公司账面铜库存量为4,272吨,尚不满足公司一个月的销售订单量。
原材料减值测试过程:公司主要原材料为电解铜,公司根据生产计划和安全库存量采购储备原材料。
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期末未计划用于生产的原材料,根据原材料处置的市场价格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期末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部分,计提原材料跌价准备。
在产品减值测试过程:根据各生产车间在线在产品清单,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A、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库存商品,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B、未有销售订单相对应的库存商品,根据该类型产品综合毛利率预计售价进而确定未来可变现净值。
对比海亮股份,其报告存货期末账面余额77.81亿元,计提存货减值准备金额129万,存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也仅为0.016%。
综上,根据公司在手订单量及存货周转情况,公司不存在库存商品积压情况,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公司报告期末存货3.1亿元,2022年第一季度实现收入11.33亿元,报告期末的存货已经全部转化实现销售。
企业与存货跌价测试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较健全并有效执行。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存货盘点,抽查复核了减值测试相关记录、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销售费用的测算依据和期后销售情况,我们认为企业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正确,不存在大额少计情况。
九、年报显示,你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报告期增加9,478.9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转入7,893.65万元,无形资产转入1,585.30万元;报告期末在建工程金额为557.99万元,同比减少79.57%,变动原因为部分在建工程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请说明上述变动的原因和具体情况,并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报告期内增加9,478.9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转入7,893.65万元,无形资产转入1,585.3万元,主要是公司已完工验收原计划自用厂房,该厂房原计划用于自有新产业投资规划使用,为了避免闲置转为了出租,故根据会计准则将出租部分的房产价值及对应的土地价值转入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公司下属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精艺万希铜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8日与广东冠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邦”)签订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目名称为“万吨精密铜带生产线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取得发票。2018年底公司根据预付金额转入在建工程项目。
板带线是公司购入的固定资产,该资产只有安装调试后才能达到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标准,该项资产才可发挥作用。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发生的安装费均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待安装调试完成正式投入使用时,再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2018年底,公司已依据合同支付了50%进度款,冠邦也完成了主体工程的安装交付,但尚未完成整条产线的调试验收,公司虽未取得发票,但由于主体工程已完成,故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预付工程款转入了“在建工程”科目。
该项目自2019年开始试产,由于设备生产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目标,无法顺畅经营,至报告期末,项目已停止运营,且项目设备分布于供应商冠邦厂房内,也在政府拆迁范围内,预期未来不会在原地经营;目前公司拟通过诉讼与供应商进行设备退还,追缴已付相关款项。
故根据目前的项目情况,在报告期内,将该项目进行了整体调整,其中预付给冠邦的1,640万由在建工程转入其他应收款。故报告期末在建程工程大幅减少。
由于供应商原因,“万吨精密铜带生产线”项目一直未能顺利推进,设备质量不合格,企业拟终止项目,并已向供应商主张退款。所以将在建工程转入其他应收款核算具有合理性。
十、你公司其他应收款——往来款期末账面余额1,710.35万元,期初账面余额为0,欠款方为广东冠邦科技有限公司,账龄为“3个月以内,3-12个月,1-2年,3年以上”,坏账准备期末余额333.33万元。
(一)请说明上述往来款的形成时间及原因,欠款方是否与你公司、你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对外财务资助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应收款-广东冠邦科技有限公司期末余额为1,710.35万元,由于分类两部分组成:
根据目前的项目情况,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需要对该项目计提减值准备。根据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对预计不可收回的项目损失20%的部分进行全额计提。合计计提328万的减值准备。
2、其他70.34万为与同一供应商发生的其他正常合作项目。主要为废旧设备铣面机、三辊行星轧机销售余款。按照会计准则正常计提减值准备。
报告期内,广东冠邦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不存在资金占用或对外财务资助情形。
(二)请说明相关款项长期未能收回的原因,涉及的相关协议约定的回款安排,是否逾期,逾期的原因及公司已采取的措施。
按照2018年7月28日签署的合同相关约定,已经出现逾期及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目前根据公司管理层安排,拟通过诉讼途径追缴相关款项。
(三)请结合欠款方资信以及催收情况、坏账准备测算过程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广东冠邦科技有限公司是公司长期的合作方。公司的其他合作均在正常开展。有关本项目,根据管理层合理评估,很可能保全公司80%的追缴款项,对该项目按照应追缴款项的20%进行计提减值准备是合理的。
(四)请核实其他应收款——往来款账面余额披露的准确性,如有差错,请予以更正。
企业其他应收款-往来披露正确。余额较大主要由于在建工程调入所致,账龄较长原因为企业按在建工程发生时间计算账龄。企业其他应收款-往来余额中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其他应收款公司已经合理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十一、你公司报告期收到和支付的经营性往来款分别为1.36亿元、1.33亿元,请说明收到和支付经营性往来款均大幅增加的原因,说明收到和支付的经营性往来款项的性质、具体内容、交易对方以及交易对方是否与你公司、你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相关款项是否为对你公司的资金占用。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收到和支付的经营性往来款主要为客户锁铜保证金的收取及退回、在银行金融机构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保证金及转回等。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经营性往来款1.36亿元,其中: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锁铜保证金2,122万元,招投标及其他业务保证金168万,收到开具银承保证金转出金额11,334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支付其他经营性往来款1.33亿元,其中:公司退回锁铜保证金958万,退回其他招标等保证金155万,公司支付开具银承保证金12,217万元。
公司收到和支付经营性往来款均大幅增加主要是由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收退金额同比增加引起的。公司近两年逐步加大票据结算,对应的票据保证金收支流水金额也较大。一般情况下,银行票据保证金会作为专户资金,在票据到期后以保证金扣作应付票据还款,此时公司根据业务实质直接以保证金收支净额单独列示在经营性现金流项目。
但部分银行会在应付票据到期后,会根据一般户账户资金情况,先从一般户中扣划票据到期款项,然后再解冻保证金款项,转款至一般银行账户,公司对一般户账户资金支出列示在经营性现金流项目,对应保证金的存入及转出则根据资金流水往来分别列示在收到和支付经营性往来款科目。
银行票据保证金收支无论哪种方式核算,均不影响经营性现金净流量金额。公司对经营性其他往来单位逐一核实,资金往来交易对方与公司、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相关款项不是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企业回复意见符合实际情况。收到的主要为保证金等,支付的经营性往来款主要是:押金保证金支出,银行保证金退回等。交易对方与公司、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相关款项不是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十二、请你公司核实年报“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差错或遗漏,请予以更正或补充。
经查,公司除年报“承诺事项履行情况”已披露了在报告期内(指“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指“2021年12月31日”)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外,三建控股及相关实际控制人出具过的承诺如下:
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控股”)拟收购冯境铭、周艳贞和广东贵裕宝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75,184,7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996%,其中:冯境铭36,045,000股,周艳贞38,756,524股,广东贵裕宝投资有限公司383,176股,收购对价合计人民币12亿元。本次收购完成后,三建控股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次收购所需资金全部来自三建控股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上市公司的情形。
三建控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上述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收购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具体承诺如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及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继续保持上市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任免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相关资产全部由上市公司控制,并独立拥有和运营。
(2)保证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公司/本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外,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
(3)保证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4)保证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规范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公允定价,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2)保证上市公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分开,不存在合署办公的情形。
(3)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各职能部门独立运作,不存在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l、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除外)将来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除外)获得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似并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应将该新业务机会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4、如出现因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他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确有必要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签订规范的交易合同,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没有市场价格的,将由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3、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产、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对前述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向上市公司进行赔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7月13日,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艺股份”或“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22〕第13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到《问询函》后,公司对《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逐个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回复如下:
你公司供应链贸易业务近三年分别实现收入31.24亿元、30.28亿元、29.16亿元,毛利率分别为2.57%、2.74%、2.57%。你公司2019年在供应链贸易业务合作基础上开展委托加工业务,近三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9,829万元、3.89亿元、11.08亿元,毛利率分别为2.84%、1.71%、0.98%。我部近日收到投资者投诉称,你公司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对此,请你公司及相关方就以下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
一、你公司关于2021年年报的回函显示,你公司供应链贸易业务毛利率高于其他同行业公司,原因为公司给予客户一定账期以增加贸易附加值,贸易应收账款周转率有所降低;你公司2021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0.61亿元,前五名欠款方应收账款期末余额6.88亿元,其中除MDZL及其关联企业外均为供应链贸易客户;公司根据贸易客户自身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其下游客户的结算模式评估匹配数月不等的账期,大部分为一到两个月,个别客户如ZQCF采用12个月内等额支付方式。
(一)请说明你公司贸易模式及账期与其他同行业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你公司给予客户账期的具体情况及对应毛利率,长账期客户的具体情况及账期较长的原因。
公司自身为金属制造企业,主做铜管类产品,下游大多为制冷品牌企业,对有色金属加工行业运作具有较为专业的运营能力,故贸易业务有别于其他单纯类贸易行业公司。公司合作客户一般选择从事金属制造类企业,特别是非同类产品,可以丰富公司的业务产品结构,也便于公司了解应对行业波动风险,如FSHH,ZNT,ZQCF等企业,合作前,公司会对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其经营规模,业务生产模式以及经营情况,实控人的经营思路,了解其整个业务的经营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去制定业务合作模式。如ZQCF因其下游主要业务为铝模板租赁为主,销售为辅,大部分租赁期在一年以上,该业务对应客户群体主要结算模式是以租赁费用形式分期收取。FSHH主要经营铜排等产品,下游一般为水暖五金等市场,该群体客户需要上游供应商在市场周边常备一定量的库存,其加工及下游结算综合时间在2-3月以上,当原材料价格达到客户预期、市场淡旺季转换时,客户会进行库存储备,该库存储备会影响存货周转效率,故公司与客户沟通确定了60天账期、180天账期两种模式,其中180天账期贸易业务量占公司与其业务总量比例不超过10%。FSZX下游主要业务为铜管板材类产品销售,其中部分客户群体是贸易商或生产商,存在数月不等的账期结算,公司与FSZX业务账期设置为60天、180天的原因与FSHH类似。ZNT主要做铜棒杆,下游主要为电气以及线缆厂商等,其加工以及结算周期为1个月到3个月不等,有时可能存在延期结算风险。
公司针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去匹配结算账期,既要符合客户经营实况,去精准经营,同时也扶持客户在市场竞争中做大做强,形成合作共赢,因此存在部分客户账期较长情况。
我们核查了相关财务数据,分析了前五名客户账期对应的毛利率,我们认为企业上述回复符合实际情况。
(二)请说明你公司贸易业务的定价模式,是否考虑公司给予客户账期的长短及公司承担的资金风险。
公司在贸易业务定价之前,会对客户从股东及管理层分析、行业、上下游客户及产品竞争力分析、客户经营情况、客户财务状况、法律诉讼及风险等,结合公司可能需承担的资金风险,给与客户的账期以及所销售产品周转情况等因素作为定价依据制定价格。公司对于产品附加值较高的客户采用定价区间较高的模式,例如对生产超微线产品的客户,因其下游主要是高端消费电子客户及新能源产业链上的客户,产品单价及附加值比较高,因此公司定价区间较高;生产不锈钢深加工产品的客户其产品附加值也较高,公司定价区间较高。公司对于产品附加值较低的客户,定价区间相对较低,例如FSHH、ZNT,其产品特点是毛利、附加值不高,业务规模比较大,因此公司定价区间相对较低。
公司经综合考虑客户产品实际采销回款周期,匹配一定账期,在定价时会结合公司的周期资金成本、原料价格市场波动、铜管加工业务原材料库存需求情况、客户履约能力、业务规模等因素来综合定价。
公司给予客户一定账期,需相应承担应收账款风险。对此,公司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防范:1.依据客户经营信息、下游客户货款结算情况谨慎确定客户账期;2.业务员定期到客户公司进行实地走访,确定生产经营正常有序;3.严格按照结算账期收取应收款项。
我们了解了公司贸易业务的定价模式,抽查了大额的销售合同,我们认为公司定价模式考虑了给予客户账期的长短及公司承担的资金风险。如公司回复,公司在定价时还会综合考虑公司的周期资金成本、原料价格市场波动、公司铜管加工业务原材料库存需求情况、客户履约能力、业务规模等因素来综合定价。
(三)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签订“阴阳合同”或“抽屉协议”的情形,相关贸易业务的具体模式,是否存在由客户指定供应商、客户与供应商洽谈商定交易价格等合同条款、客户代表你公司直接收货、客户自行承担供应商出现未按时发货等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等情形。
公司与客户就电解铜、铝型材、不锈钢等大宗商品需求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开展贸易业务。为满足客户需求,更好的服务客户,公司提前向客户了解其所需材料对应的品质要求、品牌要求、交货及时性要求,行业结算模式等信息,根据铜管加工业务的大宗商品供应商予以匹配,同时让客户推荐履约情况较好供应商。公司通过各种行业信息渠道开发新的供应商,逐步完善相应的可选供应商信息库。公司根据供应商的交货及时率、退货率、服务质量等持续筛选优化供应商。
公司铜管加工业务原材料与贸易业务主要原材料电解铜为同品质同规格物料,根据自身采购计划及客户需求计划向供应商订货、根据公司和客户的实际生产需求通知安排供应商发货。对于公司收货物料,公司内部称重验收入库,对于委托供应商送达贸易客户处的物料,公司委托客户办理称重及品质验收等手续,客户根据实际磅码单、品质验收情况向公司确认收货,公司另行向供应商办理货物签收手续。公司采购、销售业务均确保合同、发票、资金、物流四流合一的统一性和真实性。不存在客户与供应商洽谈商定交易价格等合同条款、客户代表公司直接收货、客户自行承担供应商出现未按时发货等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等情形。
公司具有20年制造业的专业经营能力,对产品的工业化和标准化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为探讨能否将制造业工业化和标准化的经验推广应用到建造业,在有色金属加工及贸易业务基础上拓展新的金属产品类别,2020年公司广泛走访知名钢构品牌厂商HLGG和伟宏集团等,通过实地交流沟通了解伟宏集团的行业地位,其下游合作公司在全国各自行业领域都属于优秀企业。因行业特性,伟宏集团日常需要对钢结构件以及原料进行动态库存备货较多,因此存在合作需求。2020年公司与伟宏集团合作开展了建筑类钢板的贸易业务,为满足客户需求,更好的服务客户,公司提前向伟宏集团了解其所需材料对应的品质要求、品牌要求、交货及时性要求,行业结算模式等信息,同时让伟宏集团推荐履约情况较好的供应商清单,按伟宏集团实际材料品质需求,国内一线、二线钢铁品牌宝钢、韶钢、武钢、广钢等诸多品牌均可满足其需求,考虑到公司前期采购量较少,在与宝钢等大型钢厂的采购谈判过程中优势不足,达不到对方最低起订量,结算条件也只能按照对方要求的预付现汇方式来执行,为此,公司放弃了与一线品牌厂商的采购意愿,转而寻找二三线品牌厂商。
公司初始合作供应商为NYHY,公司选择其作为首次合作供应商主要原因为其产品品质达到了伟宏集团的需求,同时公司在与其商谈采购合同结算方式时,对方同意给予公司一定的结算方式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公司贴息财务费用。NYHY在执行第四份购销合同时,由于其交付订单较多,无法及时供货,公司因此寻找另一家供应商AHTY合作,在获得伟宏集团对其品质认可的情况下,公司开始与其签订了订货合同进行采购。由于黑色金属的贸易及生产加工为公司新涉足领域,因为刚进入新业务,为防范风险,公司与伟宏集团签订了补充协议,虽约定了“指定供应商”,但实际履行中伟宏集团并未发出任何指定供应商文件,公司在其推荐履约情况较好的供应商清单中进行了供应商的信息搜集、评估及内部报批。公司结合采购结算方式、品质、供货及时性等因素选定供应商,分别向NYHY及AHTY进行了采购业务。该补充协议并未影响公司对合同项下货物的控制权及所有权,公司不存在签订“阴阳合同”或“抽屉协议”的情形。
我们抽查了大额的电解铜、铝型材、不锈钢的采购、销售合同,未发现公司有签订“阴阳合同”或“抽屉协议”的情形;未发现由客户指定供应商、客户与供应商洽谈商定交易价格等合同条款、客户代表公司直接收货、客户自行承担供应商出现未按时发货等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等情形。
伟宏集团与精艺股份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提及由其指定供应商,经我们与公司核实,伟宏集团并没有发出相关指定供应商文件。公司在开展采购业务前,进行了供应商的信息搜集、评估及内部报批。公司根据采购结算方式、品质、供货及时性等因素分别向NYHY及AHTY进行了采购业务。据此,会计师不能确定伟宏集团向精艺股份指定了供应商,我们认为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权利、义务的进一步补充约定,不是“阴阳合同”或“抽屉协议”,另外补充协议提到的指定供应商实际是由公司选取供应商后报客户认可,或在客户确定入围的多家供应商中选取交易对手。
(四)请结合你公司与相关客户及对应供应商签订的全部协议主要条款分析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存在“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情形,结合贸易业务相关资金流向说明相关资金往来方与你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提供财务资助情形,你公司采取总额法确认贸易业务收入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了物料名称、数量、金额、交货时间、运输方式、质量要求、包装标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双方按合同条款实际履约。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物料名称、数量、金额、交货时间、运输方式、质量要求、包装标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所有权转移等条款,双方按合同条款实际履约。公司与客户以及供应商有真实的物流及产品交货,有对应的资金支付、发票开具,签订的全部协议均符合商业实质,客户通过公司采购的货物都是为自身经营生产需求进行采购。公司会不定期去走访客户,了解客户真实经营状况,所有合同发票资金物流四流合一均统一和真实。不存在“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情形。
经核查贸易业务相关资金流向及问询相关当事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与相关资金往来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亦不存在资金占用或提供财务资助情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在公司贸易业务过程中,公司分别与上下游签谈合约;在货物未售出前,其均需面临货物毁损、灭失,市场跌价或下游客户拒收弃货等风险;由于公司主要贸易产品电解铜也是公司生产主要原材料,公司在采购完成后,可根据实际生产需求、贸易情况对生产用铜及贸易用铜进行实物调拨;在向下游客户转让商品的过程中,公司是交付商品的主要责任人,承担延迟交货及不能交货的风险,承担商品的毁损灭失及质量风险、数量不符风险,如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索赔事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在客户调查的基础上自主选择销售客户,在客户信用评估的基础上,对不同供应商及客户分别确定结算方式及销售政策,对于采用赊销方式结算的下游客户,公司承担相应的信用风险。
因此公司认为公司的贸易销售情况符合新收入准则中收入确认的相关条件,应按照总额法来确认营业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我们核查了大额贸易业务的销售采购合同,资金流和实物流的有关证据,我们认为公司贸易业务具有真实商业背景,不存在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情况;
我们检查了大额资金流水,我们认为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不存在资金占用或提供财务资助情形。
近年来,公司贸易业务的销售模式未发生变化。在公司贸易业务过程中,公司分别与上下游签谈合约;在货物未售出前,其均需面临货物毁损、灭失,市场跌价或下游客户拒收弃货等风险,公司与客户不存在代理采购的情形,公司具有自主选择供应商和采购定价的权利。在向下游客户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公司具有自主定价权力,公司是交付商品的主要责任人,承担延迟交货及不能交货的风险,承担商品的毁损灭失及质量风险、数量不符风险,如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索赔事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采购、销售环节对商品具有控制权,承担了商品的相关风险。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你公司关于2021年年报的回函显示,公司委托加工业务具体营运及盈利模式为:公司按照每个客户对于铜杆产品的需求,按即时市场价格采购电解铜板或大规格铜杆,委托受托方加工客户需要的铜杆产品,公司向受托加工方支付加工费,公司再依据加工费+当期铜价对外卖出铜杆产品,公司会给与客户一定的账期,公司主要赚取铜价价差(含给与账期的附加价值)。公司受托方为FSXH及QYHH,前者为公司第一大客户ZNT关联企业,后者为公司第四大客户FSHH的子公司。为降低应收账款风险,公司委托加工产品目前主要销售给FSZX和GDHQ,由此两家企业代为销售,后者为公司第一大客户ZNT全资子公司。
(一)请说明你公司采用委托加工而非自行加工模式的原因,采用代为销售而非直接销售模式的原因,并说明你公司在委托加工业务中承担的全部风险。
为拓宽公司产品品类,开拓新产品,优化业务链模式,减少上市公司风险,增加供应链贸易客户粘性,公司在贸易业务合作的基础上,整合产业链优势,因而公司选择有规模生产稳定加工能力的加工方,与其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公司委托加工业务的品种为非公司自身铜加工产品的铜杆类产品,非自行加工而选择委托加工原因主要为加工该类产品的土地厂房投入、设备投入、团队搭建等投入较大,出于降低风险考虑,采用委托加工模式去试运行该业务,公司计划委托加工运行一定时间以良好业务合作为基础,推动与客户之间形成合资合作发展包括跨区域合作发展。通过深入了解产业特点,具备条件再决定是否自行投资加工生产。
公司早期的委托加工产品为特种漆包线材产品和取向硅钢产品,由广东精艺销售有限公司对外销售,在经营过程中特种漆包线材下游客户出现了应收款逾期及违约风险,公司通过司法诉讼才得以解决;取向硅钢产品在经营过程中涉及需加大下游客户应收帐款额度,和受托加工方自身正常经营出现问题,公司都及时采取有效风控措施,安全退出了该业务。
结合前期经验,当前公司的主要产品为铜管,缺少铜杆产品的下游渠道、风控经验及客群关系维护等,为了降低风险,公司委托加工产品目前主要销售给FSZX、GDHQ、GZZNT。同时,公司会不定期去各方走访核查了解业务状况,及时发现解决相应问题,目前公司业务履约顺畅。
公司在委托加工业务存在的风险一般为委托加工方的货物丢失风险,品质不达标可能产生退货风险,下游客户逾期回款,铜价波动风险等风险。
我们核查了FSZX、GDHQ、GZZNT委托加工业务的采购销售合同,资金流和实物流的有关证据,我们认为公司委托加工业务采用委托加工模式和代为销售模式具有合理性。公司在委托加工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风险为铜价波动风险。
(二)回函显示,公司按即时市场价格采购原材料,依据加工费+当期铜价出售铜杆产品,公司主要赚取铜价差价,请说明前述“加工费”是否与你公司向受托方支付的加工费相等,铜价呈下跌趋势时上述业务如何盈利,你公司应对铜价波动风险的相关措施。
公司在销售铜杆时,由于市场加工费相对透明,不同客户同样规格单吨加工费差异不大,故铜杆产品价差主要体现在铜价价差中。公司与客户确认当期铜杆价格后,直接以单吨铜杆价格列示合同中,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在铜杆产品出售环节,由于公司给与了客户一定的账期,故铜杆材料价格中包括了账期的时间价值,会较现款现货结算方式的铜杆报价高。
电解铜为公司铜加工业务的主要原材料,占产品成本比重较高。为规避铜价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公司已形成“铜价+加工费”的结算体系,较好规避了铜价波动风险。
当铜价短期大幅下跌时,如公司存在铜杆周转库存无对应的客户订单且未进行足额套保时,公司会面临存货减值风险。故公司对铜杆委托加工业务管控与公司自产自销铜管产品一样,会结合公司原材料的库存情况匹配贸易客户的需求,当库存不满足需求时即安排对应采购,尽量做到总体客户订单销售量与原材料采购量相对应,同时加快库存周转,对周转库存中对应铜价值也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例如公司收到客户铜杆销售订单100吨,销售价格67,509元/吨,当天的电解铜市价为65,990-67,280元/吨,委托加工业务的加工费400-600元/吨,公司采购部门会分析当天铜价的走势并结合公司的库存情况采购相应的电解铜(含量与价),公司当天实际采购的电解铜数量为440吨,价格为66,817元/吨(包含公司自制铜管订单的原材料)。委托加工业务的毛利约为92-292元/吨。
我们对上述企业的回复意见进行了核查,检查了报告期电解铜价变动趋势以及公司重大的电解铜加工业务相关合同、销售数据和套期保值操作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回复意见符合实际情况。
(三)请列示你公司委托加工业务全部客户、受托加工方及供应商具体情况、交易金额及定价标准、具体账期等,并说明你公司选取FSXH及QYHH作为受托加工方的原因,委托加工业务供应商及受托加工方是否由客户指定。
1、乙方严格按甲方要求的技术要求对原材料进行加工成上述铜杆产品(以下简称:“加工产品”)。
2、若乙方加工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3、乙方可按照甲方的要求负责物色加工产品的原材料并推荐给甲方,由甲方同意确定后,甲方负责向原材料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并支付货款,原材料由供应商送至乙方,乙方负责验收。
甲乙双方在月末(或批次加工结束)对乙方当期(当批)生产交付的成品数量、质量、成材率等相关数据进行核对确认,并根据实际加工交付情况盖章确认加工费总价,如乙方加工产品质量、数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并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可在加工费总价中进行相应扣减。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加工费逾期结算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加工直至结算完毕。
最终结算加工费金额以甲乙双方盖章确认的加工费总价为准。甲乙双方同时在加工费确认单中确定加工费支付时间。委托加工损耗由受托方承担,委托加工单价中已考虑该损耗对应的成本金额。
乙方根据双方已确认的加工费总价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加工费发票后根据加工费确认单中列明的付款时间及金额支付相应款项。
1、甲方提供的各种原材料的交货地点为乙方工厂的甲方仓库或者其他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指定地点。
2、加工工期:乙方收到对应数量的原材料,并根据甲方的电话、传真、邮件或书面指示之日完成委托加工产品。
3、原材料的仓储管理:乙方应在乙方厂房内为甲方增设原材料的仓库,由供应商交付原材料入库;在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产品时,将相应原材料出库并入乙方仓库。
4、加工产品的仓储管理:乙方应在乙方厂房内为甲方增设加工成品的仓库,在乙方完成相应原材料的加工产品后,需由甲方验收合格并入库;此外,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合格的加工产品在乙方工厂门由甲方指定的运输单位,视为乙方交付加工产品。
2、乙方完成加工产品后,发货前,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下游客户代表进行验收。
3、甲方验收加工产品后应检查是否有损坏、缺损和质量问题,因与加工产品有关的异议,甲方可通知乙方,乙方负责重新加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4、乙方完成的加工产品存在隐含瑕疵或质量缺陷问题的,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产品规格、品质、数量交付对应的合格成品给甲方,如乙方完成的加工产品中出现次品的,乙方应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按照每吨次品赔偿63350元计),相应损失金额在加工费总价中扣减;
(2)乙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损耗率如超过本合同约定范围,乙方应按照不能交付成品量向甲方赔偿损失,该等损失按照不能交付成品数量每吨63350元计,相应损失金额在加工费总价中扣减;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付款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加工本合同约定的产品。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完成加工或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交货数量对应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相应顺延之后对后续加工费的支付;同时甲方有权主张以下任一或全部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逾期交付产品对应甲方原材料的数量×原材料购入价×30%予以赔偿甲方损失;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逾期交付产品的对外销售价格(以甲方与下游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价格为准)购入该笔逾期交付产品,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5天内支付购入价款,逾期以欠付的购入价款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付逾期违约金。
3、除本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外,其他违约责任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含此前签订的协议)约定执行。
三、验货方法:买方应从速检验卖方所交产品,如有质量异议,应于交货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卖方处理,逾期则视为产品符合合同约定,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如因买方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本合同货款的结算账期为20天,以双方确认的货物签收单收货日起算,买方以支票或银行承兑汇票或现汇方式支付卖方全额货款。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提请签约地点所在地的法院判决。
九、所有权转移:自买方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款项后转移至买方;风险转移:自产品交付买方控制范围之时转移至买方
十、附则:本合同之条款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单独具有变更权,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1.按GB/T467-2010阴极铜国家标准执行。如货到检验不合格,供方应无条件换货或退货;如需方收货后发现产品不达标向供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供方应在接到需方异议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则视为供方同意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2.供方应保证对所供产品具有合法的权益。一旦发生因供方产品来源的合法性纠纷引发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由此产生的一切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由供方承担全责。因供方产品合法性问题造成需方经济或声誉损失的,供方应承担相应数额的经济赔偿,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合理量差及磅差:交货时允许±1%的数量差异,以需方实际验收的数量为准。磅差为±0.1%。
1.交货方式:由供方送货到需方指定的收货地点,需方收货地址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万春东路88号芜湖精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内。
2.供方应将送货单随同货物一并交于需方,如无送货单,需方及需方仓库人员有权拒收,且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风险和责任等均由供方承担。
五、运费及货物风险转移:运费及运输途中的相关责任由供方承担。货物的灭失风险自交付后转移给需方,在需方实际接收前,货物的灭失风险由供方承担。
六、包装与包装费:钢带捆扎,包装和包装费由供方负责,包装物不予回收,由需方全权处理。遇雨季潮湿天气,供方货物从其仓库出仓至运输到需方仓库期间须盖上帆布,否则需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供方支付10元/吨的惩罚性违约金作为对需方经济损失的赔偿。
七、结算方式:银行电汇或银承,货到验收合格后付87%货款,剩余货款在需方收到供方提供的全额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清。若采用银承支付货款,经供需双方协商,贴息支付可采用需方付息或供方付息。需方付息时,需方自行承担贴息;供方付息时,需方承担供方向银行支付的贴息(双方协商同意),供方向需方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通知与送达:供方同意以其授权代表作为指定联系人(详见授权书),需方通过向供方授权代表的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供方授权代表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供方变更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变更联系方式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相应货款金额的1%(百分之一)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交货义务。需方有权从应向供方支付的货款金额中扣除该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供方按货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需方损失的,供方还应赔偿需方全部损失。
2.供方货物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与标准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无条件退换货并承担相应费用。因质量问题造成需方损失的,供方还应赔偿需方全部损失。
3.需方有权在供方应收款项中直接扣除供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如供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应收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或弥补需方损失的,需方有权以双方之间的其他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抵扣供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相应地,如果供方依据其他合同的商业应收款无法弥补需方在其他合同的任何损失的,需方有权以本合同所产生的商业应收款予以抵扣。
公司目前委托加工方式选择的加工方以及贸易客户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原因出于上市公司运行安全性考虑。公司曾经于2013年8月通过HZCX开始超微线委托加工业务进行市场销售,但合作不久就因市场复杂性未充分考虑,下游客户未能履约导致公司差点受损。公司于2019年1月与QYQR展开取向硅钢委托加工业务进行市场销售,但过程中发现QYQR存在历史税务等问题采取了中止合作。公司选取FSXH以及QYHH作为委托加工方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对加工方的生产实力评估以及客户合作多年履约诚信度去综合考虑。在目前合作履约良好的试运行下,公司也在积极考察寻找周边更多加工方以及下游终端线缆厂客户去拓展市场业务。
我们检查了大额的委托加工及受托加工合同,了解了公司委托加工、受托加工,交易金额及定价标准、具体账期等,核查了相关财务数据,我们认为公司所列客户和供应商信息以及相关业务数据符合实际情况,未发现委托加工业务供应商及受托加工方由客户指定的情形。
(四)请说明你公司委托加工业务客户与相应受托加工方或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如是,请说明相关交易的合理性及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受托方二与公司委托加工业务客户二、客户三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公司受托加工方与委托加工业务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公司与客户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客户也根据其自身经营情况选择合作方,其选择与公司合作原因如下:
公司选择有规模生产稳定加工能力的加工方,与其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委托加工业务的品种为铜杆类产品,公司目前没有铜杆产品的生产线。公司选择受托方一、受托方二合作,因为其有丰富的铜杆加工经验及专业能力,采用委托加工模式去开展该业务,公司吸取前期委托加工业务直接以精艺销售公司销售存在问题的经验,当前公司的主要产品为铜管,缺少铜杆产品的下游渠道、风控经验及客群关系维护等,为了降低风险,因此选择在铜杆行业有沉淀和积累、渠道资源丰富的客户一、客户二、客户三作为委托加工业务的客户,双方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后,推动合资合作发展。
公司与受托方二合作委托加工业务,主要是公司自产自销铜管产品单一,为增加产品类别,公司通过委托加工方式了解铜杆的生产工艺、品质管控、市场行情等信息,以便后期适时进行该类产品的产能布局,ZNT子公司有成熟的销售渠道及较强的销售能力,因此公司选择ZNT子公司进行统一销售,以降低风险。基于公司产品战略布局需要,公司在与客户洽谈业务时,要求客户按此类委托加工方式由公司介入。同时,因该类业务增加了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量,平滑了公司采购风险,促进了公司存货周转效率的提升,公司无法自行再利用的生产废料也可供应铜杆产品的生产加工,以及在该业务交易模式下,通过双方的业务合作,共同做大了铜杆及深加工产品的业务量,双方客户资源协同拓展,公司基于业务对客户的风控要求以及对行业的理解客观上也对ZNT的管理运作起到促进提升作用。
公司依据委托加工业务客户的铜杆需求,向供应商采购电解铜,相应签订购销合同,双方按合同条款实际履约。公司与客户、供应商、受托加工方签订的全部协议均有真实生产需求和背景,符合商业实质。公司与委托加工方、委托加工业务客户以及供应商的合作基于已签署合同,除签订委托加工及业务购销合同外,未签订其他任何涉及第三方的协议或承诺,公司按合同约定供货及催收款项,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我们抽查了公司回复中提及的客户和供应商相关信息和业务数据,包括合同、资金结算、实物交接手续、定价政策以及客户工商信息、收入确认依据等资料。我们大家都认为当铜价短期大幅下跌时,如公司存在铜杆周转库存无对应的客户订单且未进行足额套保时,公司会面临存货减值风险。公司回复符合实际情况,公司与客户、供应商、受托加工方签订的全部协议均有真实生产需求和背景,具有商业实质。
(五)请说明报告期末你公司委托加工业务客户应收账款余额、账期、截至目前回款情况等,是否存在超出信用期未回款的情形。
客户一应收账款余额中包括了电解铜贸易的应收款金额,截至目前尚未完全收回,主要是客户一因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与佛山市国资委二级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混合所有制企业,客户一与佛山市国资委二级国有企业结合各自资源共同开展相应业务。根据客户一业务规划以及公司与客户一的业务合作约定,双方经过友好沟通,就历史应收相关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结算意见,截至2022年9月30日已回款159,580,422.42元,剩余款项尚在回款中,预计年内可全部收回。
我们检查了公司回复中提及的3家委托加工业务客户应收账款余额、账期以及期后回款情况,了解了客户一余款未回的情况,未发现超出信用期未回款的情形。
(六)请结合相关客户及对应供应商、受托加工方签订的主要合同条款说明你公司采取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委托加工业务收入及相关依据,是不是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依据终端客户需求对应采购酸洗卷板、电解铜、大规格铜杆委托受托加工方加工为各种规格的取向硅钢、铜杆成品,并销售给客户。在原材料采购端,除酸洗卷板采用钢材行业的结算惯例(预付定金,提货前付清货款)外,电解铜、大规格铜杆则利用上市公司信用及现有铜加工业务供应商资源进行采购,采用货到付款的结算模式,对于货品质量、数量、交付时效、货物毁损、灭失,市场跌价等风险(合同条款详见问题二(三)的回复),在合同条款中相关约定由供应商保证是公司作为采购方正常的权利要求,但实际上履约中如果出现延时交付、质量问题等情况而带来的市场跌价、生产延误、客户订单变更等经济损失还需公司来承担直接风险并采取及时应对措施。
公司收到原材料后委托受托加工方加工,公司向受托加工费支付加工费,受托加工费需按期按质生产交付成品。该成品在形态、性能、规格方面均与原材料发生了巨大的差异。公司拥有所有委托加工成品的所有权,可根据客户需求将加工后成品销售给现有客户,也可开拓新的客户销售成品。
在销售环节,公司委托加工成品与贸易产品销售管控模式、销售合同基本趋同,所需承担的风险在贸易销售风险基础上,公司还需对外承担品质责任风险、成品交付磅差风险等。
公司铜杆委托加工业务为收到原材料电解铜后委托受托加工方加工,公司向受托加工方支付加工费,受托加工方需按期按质生产交付成品。公司采购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明确列示公司采购的产品名称为电解铜,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达到国标GB/T467-20101#铜的标准;公司销售合同(产品购销合同)中亦明确列示购销产品名称(铜杆)、具体规格型号,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为按双方协商的标准执行。公司采购与销售产品并非同一物料,已经过生产加工,该成品在形态、性能、规格方面均与原材料发生了巨大的差异。
此外,公司采购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为买方另行通知卖方交货地点,公司可根据自有铜管生产及委外铜杆生产需求另行通知供应商送货地点,公司拥有原材料的所有权及实质控制权;公司在委托加工合同中约定加工产品由公司验收合格后并经公司同意后受托加工方将方可将加工产品在加工厂门由甲方指定的运输单位,方视为乙方交付加工产品。公司对受托加工成品亦有所有权及控制权,公司可根据客户需求将加工后成品销售给现有客户,也可开拓新的客户销售成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因为公司在委托加工业务过程中即可控制委托原材料的物流流向,又可控制委托加工成品的销售流向,因此公司认为公司的委托加工业务销售情况符合新收入准则中收入确认的相关条件,应按照总额法来确认营业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我们核查了大额委托加工业务的采购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我们认为公司采购、销售环节对商品具有控制权,承担了商品的相关风险。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七)请结合相关客户及对应供应商、受托加工方签订的主要合同条款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结合委托加工业务相关资金流向说明相关资金往来方与你公司及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是不是真的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的情形。
公司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物料名称、数量、金额、交货时间、运输方式、质量要求、包装标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双方按合同条款实际履约。
公司与受托加工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加工产品名称、数量、加工费、加工产品质量要求、委托加工费用支付方式、加工工期、产品验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不,双方按合同条款实际履行。
公司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物料名称、数量、金额、交货时间、运输方式、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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